面对地方政府的JQK,
权利受侵害的民营企业家们该如何维权?
作者和来源|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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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地方政府的JQK,
权利受侵害的民营企业家们该如何维权?
文/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2018年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李克强总理在金色大厅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会持续2个多小时,总理共回答了16位记者的提问。全文实录大约一万余字,作为长期专注于民企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的律师,我的关注重点只有这一个问题和李克强总理的回答。
李克强总理的每一句话,都掷地有声,不需要我在重复和复述,这不是中央领导和李克强总理的第一次公开表态,而这一次,确是作为连任总理第一次在中外媒体面前公开宣示中央的政策。
其中,我最关注的是李总理这句话“保护产权必须要尊重合同,弘扬契约精神,不能把合同当做废纸。的确,有些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不好,新官不理旧账,换了一个官,过去的合同就不算了,政贵有恒,你不能把合同当废纸,对此我们是坚决制止的,而且要予以处罚。”
法律科班出身的李总理,这段话可谓道出了产权保护中诸多问题的核心和症结。在我们近期办理多起地方政府严重违约、背信弃义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利益的案件中,我们见到的都都是典型的政府“把合同当废纸”的行为。更严重的,地方政府在希望吸引投资时打出各种旗号和优惠政策勾(J)引,待企业入驻后翻脸不认人把企业和企业家们给框(Q)起来,再动用公检法的力量罗织罪名抓人拷(K)人,查封冻结财产,最终毁掉了一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总理说“我们是坚决制止的,而且要予以处罚”,希望这种制止和处罚能够依法及时快速进行,因为大量丧失人身自由和财产被侵害的企业家们等着被解救,还有大量企业家们已经年老体衰,等待着入土前能够能够等来平反和正义的降临。我本人,作为在一线的专注民企产权保护的律师,每天接触大量这样的案件,每当我想起很多素昧平生的受尽磨难和委屈的企业家们(包括很多在身在海外或身陷囹圄的企业家们)给我打来电话希望在我这里寻求帮助时的信任、期盼,我都夜不能寐。所以,我也希望,中央在纠正涉民企产权纠纷冤错案件的进程中,加大力度,公平公正面对每一个企业家,多抓典型。
当然,我们也提醒正在努力寻找帮助和救济的喊冤受屈的企业家们,在聆听中央声音的同时保持信心,保持耐心,更要有足够的措施、策略、渠道和方法。近期被纠正和列入纠正清单的诸多典型案件,给了很多民营企业家信心。但是,从单纯的法律技术上来说,最高司法机关和政法机关门口,每天都能收到成千上万的冤案材料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让您的案件,成为中央关注的“典型案件”?如何才能让曾经给您和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坏人”们成为被处罚的典型?如何才能让您的案件真正上达天听?这些都是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下的特殊难题。
毕竟,被最高司法机关“甄别”被亲自“纠正”的典型案件,只是极少数。根据我们的研究和经验,除了长期的工作和期盼中国早日建成法治社会、早日形成产权保护的良好机制和社会环境外,如何在喊冤受屈多年后能够成为被纠正的幸运儿,才是广大产权被侵害的民营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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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团队(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近年来大量办理和接触这类案件的经验,我们除了审时度势、在合法框架下持续该有外,这种抗争,还需要真正深刻洞悉和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规则基础上的专业的方式方法,需要有在精准把握政策和法律适用逻辑基础上的整体策略和解决方案,这样的工作,更需要熟悉办理这类案件的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参与,尤其是大量成功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代理和指导。否则,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见过的大量案例那样,即使真相在手、真理在握,如果方法策略失当,也四处碰壁、无人理睬、求告无门,最终只能成为这个转型时代的牺牲品!成为这个伟大时代洪流中的一粒尘埃!十年二十年后,还能平反昭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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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体地说,一方面,我们已经熟悉中国司法政策和本届最高领导层换届后“抓铁留痕”的作风,应该能感受到,中央政策的力度和诚意。另一方面,也应该明白,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执行,肯定在地方遇到了大量的阻力,尤其是那些参与干预民企经营、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乱抓人乱判刑的那些人,并未随着周永康之流的倒台得到清算的情况下,要彻底纠纷历史产权纠纷遗留案件和财产冤案,肯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除了保持耐心外,更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真正掌握目前司法体制和权力的运行规则,进而结合自身案件情况,拿出行之有效的申请文件、策略分析文件和整体解决方案。单独靠一纸伸冤告状文件能够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已经过去了——一定要有好的方法!
好了,感受一下总理答中外记者问的原话吧。
中央电视台记者:总理您好。我们注意到现在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他们担心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心里没有安全感,不敢投资,甚至有一些还在想方设法地向外转移资产。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家在投诉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您对此怎么看?针对这样的问题打算怎么解决?
李克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可以说包括国企、民企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为中国经济取得历史性成就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做出了贡献。现在民营企业税收占半壁江山,占城镇新增就业的90%。当然,一段时间以来,的确出现民企投资偏弱的现象,这和产权保护以及多方面的问题相关,我们高度重视。
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保护生产力,我们对各类合法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放在心头,而且逢难必解,记得去年在记者会上,有人就担心住宅使用权到期后会不会有问题,我们明确表示可以延期、不影响交易,而且这方面要抓紧修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第一轮到期,我们也明确提出继续延长30年。而且我们在多方面采取措施,维护合法产权,运用法律加强保护,这也是弘扬法治精神。
保护产权必须要尊重合同,弘扬契约精神,不能把合同当做废纸。的确,有些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不好,新官不理旧账,换了一个官,过去的合同就不算了,政贵有恒,你不能把合同当废纸,对此我们是坚决制止的,而且要予以处罚。去年我们有关部门抓住几个典型案件,把涉产权的错案纠正过来,这也表明了我们的决心,就是要持续向社会发出信号,让恒产者有恒心,让投资者有信心,让各类产权的所有者安心,给所有合法产权所有者都吃上长效的定心丸。谢谢。
附: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解决历史遗留冤案及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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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重磅新规!彻底解决涉财产冤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预期(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国务院
2017年12月14日,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2017年12月16日,最高检重拳出击:公安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严禁滥用强制措施,8种情形将追责!(产权保护再加码)
2017年12月28日,终于动真格了!最高院正式启动三起涉民企产权典型案件审查(更多财产冤案亟待解决)
2018年1月23日,突发!中央政法委要求:2018年抓紧纠正一批典型民企产权冤案,树立企业家信心
2018年2月2日,最新!最高院:什么样的产权冤案才能作为典型被纠正?(最高法院公布7个典型)
2018年2月9日,最高法院: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严惩办案潜规则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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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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